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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枣庄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简章
http://www.sdgwy.org       2011-03-22      来源:山东公务员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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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我省监狱劳教单位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3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要求,2011年市劳教所公开招考4名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报考市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报考条件

  除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条件外,报考市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2、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

  3、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0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内容和方法


  (一)身体初检

  报考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须于3月27日至30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学历及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同一底版)及报考职位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枣庄市司法局八楼(新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进行身体初检(报名人员应在网上报名的当日或第二日的工作时间内参加初检,身体初检时间为2011年3月27日-3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初检截止到3月30日下午15:0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仅在网上报名,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作放弃,网上审核将不予通过。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内容和方法

  详见《2011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如考察、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出现职位空缺的,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用人单位或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四、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省司法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我省监狱劳教单位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39号) 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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