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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济宁市劳教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http://www.sdgwy.org       2010-03-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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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0]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招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6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济宁市劳教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9年3月27日至1992年3月27日期间出生);

(五)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七)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八)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

(九)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二)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五)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在我省县以下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或在公务员岗位上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并累计工作两年以上的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市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其他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报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招考职位见附件。

(二)身体初检

报考市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需按规定进行身体初检。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初审通过后,到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红星东路113号)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身体初检时间为2010年3月28日-4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初检截止到4月1日下午15:0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须提交网上报名序列号、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须与报名时上传照片同一底版)。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三)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0年3月27日-31日。

查询时间:2010年3月28日-4月1日。

具体办法是: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济宁人事信息网(http://www.jnrsj-sd.gov.cn)或中国孔子人才网 (http://www.kzrcw.com),点击“2010年济宁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入口”进入,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上传个人近期照片,并将上传照片保存加洗1寸照片3张备用。

每人限报一个部门和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确认,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单位初审。用人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报考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报考者补充;上传照片不清晰的,退回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如果用人部门在2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自动通过。网上报名期间,用人部门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用人部门应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身体初检合格的人员,要于2010年3月28日-4月2日登陆济宁人事信息网(http://www.jnrsj-sd.gov.cn)或中国孔子人才网 (http://www.kzrcw.com),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其资格。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收取为80元(每人每科40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10年4月20日-24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部门或职位,计划录用1 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 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我市其他职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到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红星东路113号)办理确认和缴费手续。办理确认和缴费手续时间为3月28日-4月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整个考录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本人现身份、同意报考公务员等)。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须提交人事代理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对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用人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五)其他

由我省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2008年以前招募和选派的毕业生,含2008年),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4分。上述人员报名时不实行网上缴费,到济宁市司法局(济宁市红星东路113号)办理确认和缴费手续。办理确认和缴费手续时间为3月28日-4月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在办理确认手续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笔试时间为4月25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

市劳教所的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为主,也可以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向报考人员宣布。每个面试考评组设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面试考官的组成,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如需要设置用人单位考官的,每个面试考评组不能超过1人。面试考官须全部持有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者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

为了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除每个面试考场按规定配备1名由纪检监察部门选派的考场监督人员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还要邀请一定范围的社会监督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市劳教所的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4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社会招考部门和职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和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劳教所的面试,与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同步进行。面试工作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体检和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一)体检

体检按照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5号)、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7]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招考条件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要求执行。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

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二)考察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五、录用审批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拟录用为市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拟录用的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手续。

新录用的劳教所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被录用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次考试,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

附件:2010年济宁市劳教所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和招考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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