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日前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出了这番话: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情节轻重与否,由法院认定
张军副院长的话,得到了法律界不少人士的认同。
记者昨天采访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他认为:“张副院长的话是有道理的。”
“其实是之前我们对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入刑’解释不全面,理解也有些片面。”李律师说,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对刑法中任何罪名的法规都适用,嫌疑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一些醉驾嫌疑人虽然触犯了刑法,可是法院认为他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律师打了个比方,有个人酒量很好,喝了点酒,在自己家附近小路上以30公里/小时开车溜达,刚好被警察查了,血液检测已达醉驾,确实触犯了刑法,但是要说他社会危害确实很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还是免不了行政处罚(醉驾:吊销驾照,5年禁驾;营运车醉驾:吊销驾照,10年禁驾,重新考驾照后禁驾营运车)。
基层法官:“显著轻微”难把握,亟待出台解释
不过如何算是“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个标准很难把握。
此前,温州胡某因为醉驾车辆撞伤5人而成为省内“醉驾入刑”被判第一人,被判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而其他被查到的醉驾案,目前还多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记者向杭州各基层检察院、法院询问得知,杭州此前查获的醉驾者,要么被刑事拘留,要么被取保候审,所涉案件目前都还没有移交到检察机关,更没到法院审理阶段。
如何把握判断醉驾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位法官表示担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需要最高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作出解释定义,明确具体的标准 。”
一线交警:区别对待,实际中很难操作
对于最高院副院长的讲话,记者采访了多位一线基层交警。他们的观点基本一致,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醉驾者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犯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很难运作。
一位刚刚办理了醉驾案的交警告诉记者,虽然现在把醉驾当做刑事案件来办,增加了非常大的工作量,但“醉驾入刑”是法条,我们只能按照法条来办案,不敢“打折扣”。
“就我看来,是否‘显著轻微’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是很难操作的。”他说,民警办案,只认驾驶人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0.8mg/ml,达到了就是醉驾。如果在0.8mg/ml以上还进行区别对待,那对所有醉驾者来说并不公平。除非有明文规定,0.8以上的多少区间内属于“显著轻微”,或者醉驾行驶多少路程之内属于“显著轻微”。“如果在没有具体的细则出来之前,我们自己认定显著轻微,不把案件进行移交,这就相当于帮助他人逃避处罚,自己也犯罪了。”
据了解,从5月1日到10日,全省通过呼气酒精测试查出饮酒驾驶448人,其中醉驾39人。这些醉驾者,眼下要么已被刑拘,要么已经取保候审,但均尚未移交检察机关。“这个数据比以前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省交管局人士提醒说,全省交警将继续严查酒驾,希望广大驾驶员从他人及自己的角度出发,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否则必将依法严惩。(钱江晚报)
最高法副院长称"醉驾非一律入刑"引争议 网友担忧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一出便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网友多是不解和批判。有网友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还有网友认为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京华时报)
记者来信:理性看待醉驾入罪标准 依法惩治醉驾行为
我们也必须依法理性地认识醉驾的入罪标准问题。首先,从法律看,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有关犯罪认定标准的一般规定。在理解和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时,都必须受这个总则条款规定的制约和指导。例如,我国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仅从该条规定的条文看,构成抢劫罪并没有情节、数额等方面的要求,但显然不能认为,哪怕是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之间以一般的言语威胁强行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也要一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抢劫罪最低法定刑为3年,最高可判处死刑,实际认定中尚且要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危害,不是对所有抢劫行为一律定罪量刑。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只能判处6个月的拘役,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400多个罪名中是处罚较轻的一种犯罪,实际认定时无疑更应当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危害,并不能对所有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定罪判刑
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又有新说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0日指出,5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因此,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番说明似乎让对“从重治醉”普遍支持的公众感到一丝疑惑。不过,从过去的一些执法教训看,此时强调司法程序和执法分寸,并非多余。在我国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治理醉驾、各地陆续对醉驾案展开审理判决的同时,更需要司法依法办案定罪。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如此大量的醉驾事件也说明,治醉驾固然当严,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把握定罪条件。比如,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醉驾,可以治安处罚;即便定罪科刑,也可以借鉴香港,转为社区服刑。
当然,普通人对“不是犯罪”的说法之所以担心,更基于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什么样的情节是“显著轻微”?什么样的属于“危害不大”?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不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不能与现有的行政法规进行衔接,难免会让各地在执法分寸拿捏上出现差别。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模糊地带还可能被某些特殊人群恶意钻空子,出现“因人而异”的判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这些担心如何化解,“空白”如何扫除,恐怕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尽快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醉驾入刑不在于给醉驾司机多重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者能受到一视同仁的处罚。如何做到这一点,如何保证醉驾查处与审理程序的正当性,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两全其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5月11日《羊城晚报》)
简单概括一下大概就是这样: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醉驾不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即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刚刚因醉驾被刑拘,他不仅醉驾而且造成交通事故,连撞3车,致4人受伤,无论如何不能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
接下来的问题是,“醉驾入刑”该不该留口子。确实,同样是醉驾,具体情形迥然不同:有的醉驾者醉得稀里糊涂,有的醉驾者只是酒精测试为醉酒实则清醒得很;有的醉驾者只是开车在家附近转转,有的却是在高速公路上狂奔;有的醉驾者侥幸平安无事,有的醉驾者肇事闯祸,致伤致死……“醉驾即入刑”确非绝对公平。另一方面,所有醉驾者都被诉至法院、被判刑,耗费大量司法成本,甚至会让看守所不堪重负,一刀切的“醉驾入罪”确有其弊端。
但是,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醉驾是一种很特殊的罪行,它不以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如果醉驾造成事故,还有交通肇事罪等可以适用。如果以危害大小确定该不该入刑,由于绝大多数醉驾都不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绝大多数醉驾都“危害不大”,这样,就几乎回到了刑法修改之前的状态,只有醉驾致人死伤才会被判刑;如果以醉驾行为本身严重不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就只能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准,达到醉驾标准但酒精含量较低的不入刑,如此,就相当于将目前醉驾酒精含量标准提高,而不管提高到什么程度,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是有多有少。也就是说,以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在其他罪行上行得通,但若移植到醉驾上,则既不好操作,又会大大降低醉驾处罚力度——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不正是要提高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驾吗?
给“醉驾入刑”开口子,忽视了重人情关系的现实国情,忘记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甚至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与法条原意不相符。所以,笔者认为“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
自5月1日新法实施以来,酒驾、醉驾、交通事故、死伤人数等数据直线下降,“醉驾入刑”取得了良好效果,广大民众正在熟悉新法、接受新法、遵守新法。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不知道查得严
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1日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时,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与李俊杰同行的朋友一直在向交警求情:“就这么点事,让他认个错您就把他放了吧。”直到清晨,渐渐清醒后,李俊杰向民警表示:“我知道我错了。”
南京查获疑似“醉驾入刑”第一人
5月1日零时起,江苏全省各级交巡警部门组织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昨天,南京多名交警设岗查酒,0:25,一名姓徐的男子被查出醉酒驾驶,在随后的抽血化验中,酒精含量显示为108.5mg/100ml,这也是新政之后,南京查出的首例醉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