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种你给我等着,看我不找人来‘收拾’你。”大连市某职业技术中专一姓李的男生到另一个班级里去“耍酷”,遭到另一个班的一个姓王的男同学反感,因此发生口角,两人都声称放学时“收拾”一下对方。学生因矛盾找以前同学或者兄弟帮忙打架或报复等行为在校园时有发生,一旦在打架过程中造成学生重伤的,均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学生们却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记者了解到,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老师、法官等工作。
寻哥找弟要报复
2010年10月20日上午,大连市某职业技术中专一姓李的男生到另一个班级里去“耍酷”,和姓王的男同学发生口角,两人都声称放学时“收拾”一下对方。李某便通过手机QQ聊天室通知他初中好友崔某等七人,让他们放学时到他学校门口接应他,王某则向他初中好友崔某等四人到他学校门口,下午二点半,两伙人来到学校门口,因话不投机,两方战火便起,撕打中,黄某被打倒在地,黄某一下子抽出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把尖刀乱捅,将一位姓许的同学扎伤,造成他胸部开放性气胸,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事故发生后,黄某等三名参与打架的同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他同学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一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六人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1年3月24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将黄某等七名同学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李某等六名同学涉嫌聚众斗殴罪。
辩护律师认为,由于七名被告均是未成年人,加之都是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黄某等三名同学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法律审理过程中,黄某等同学同受害人胡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请法院从轻适用刑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量刑处罚。今年四月二十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李某等六名同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律师说法:受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务员、老师等工作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王金海律师,他说,法院对黄某等七人从轻适用刑罚,目的是让他们回到学校继续读书,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法院判决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份出台的量刑规范化规定,依照基本犯罪事实,黄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以三年至四年为限量刑;姜某等六名同学涉嫌聚众斗殴罪,应当以一至二年为限量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减少基本刑20-50%;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少基本刑20-50%;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本刑20%;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本刑10-40%。由于黄某等七名同学自愿认罪,加之均无前科,有自首、未成年、积极赔偿等法定从轻量刑的情节,故从轻适用了刑罚。
王金海律师说,目前有些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校内学生发生口角,学生受了委屈,总是想找自己在初中时的好友帮助自己“出头”,有的学生甚至找一些社会上的无业人员为自己“撑腰”,熟不知他们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旦在打架过程中造成学生重伤的,均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判实刑,必然要到监狱服刑,对今后人生影响是非常大的。
那么受到刑事处罚会对一个人的前途有哪些影响呢?王金海律师说,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也包括被劳动教养的、被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除此之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不得担任老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4月13日A7版一篇文章,说泡崖社区一高中学生因抢劫了同学一元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高中毕业后因不能开具《无违纪证明》而无法到国外留学和就业。”从这件事同学们可以看到,违反刑法不仅会给人造成牢狱之灾,而且还给今后的人生道路树立了一个非常大的羁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