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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
申论热点:为大局服务的种种误解
http://www.sdgwy.org       2011-09-05      来源:山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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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司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但较长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提出“为本区域工作大局服务”的目标,认为这是服务大局的具体化,并按照这种认识,针对区域建设任务,分解司法任务。例如,区域确定建设平安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强调打击影响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区域确定建设科技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区域确定建设绿色区域的任务,司法机关就提出重点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案件等。乃至在此基础上,进行职能再细化,将拆迁工程、开发区建设、重大活动等区域重点工作或建设项目作为服务对象。

  这种将区域建设等同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将服务大局转换为服务区域建设的认识,值得商榷。这个问题,事关弘扬法治精神,明确司法机关的宪法定位,履行依法办案的法定职责,完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任务,防止无意识地为一些区域不当行政行为提供保护,从而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有效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毋庸置疑,以为区域工作替代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初衷良好,但能否代表或说明理解正确,应通过理性分析得出结论。以下几个重要问题不可回避。


  一是区域建设是否等同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大局指的是党和国家所开展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国家和社会科学发展,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我国建设成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使人民尽享幸福生活的根本性、整体性和全局性工作。在大局问题上,国家是整体和全局,区域是组成部分,二者价值取向、工作目标应当一致,但往往会出现利益需求不同的矛盾。受区域主政者的观念、能力等因素制约,有时区域建设的目的、内容,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会有差距,甚至相悖。例如,存在因错误政绩观影响,为片面追求GDP和财政收入,而漠视法治、民生,实施地方保护、瞒报事故、违法拆迁、侵犯公民权利以及破坏环境和资源等不当行为。国土资源部部署检查整改的城乡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事实,也说明无法否认区域建设并非必定与大局一致,存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不确定性。所以,区域建设与国家工作大局不是自然等同和可以替代的关系。


  二是司法机关能否脱离办案活动履行职责?


  经济社会建设各领域中不同行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以服务大局,配合而形成大局。司法工作同样,是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正确行使司法权,公正适用法律办理案件,完成扶正祛邪、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保护人权的任务,从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并成为大局的一部分。司法办案是普适性的,不分时段、地域及建设任务。脱离司法办案,司法职责无法履行,也就失去了司法的服务功能。因此,针对某一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具体任务,甚至具体工程项目,超越司法办案活动实施服务的思路并不合法也不现实。如果超越或放弃职权,突破司法活动的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则,违背司法规律另行采取服务方式,则会使法律秩序和司法职权混乱,反而有损国家大局,大局受损,对区域建设当然也不利。所以,司法机关不能脱离办案活动履行职责。


  三是司法职能可否因地而异?


  我们国家是单一制政体,全国除特别行政区外实施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地方司法机关虽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但是机构统一,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履行依法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完成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任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制必然是统一、稳定、有权威的。为维护法制,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司法机关的职能也必须保持完整统一,不能形成地方化、区域化、碎片化。司法机关不论所处区域、时段的情况,依法办案,严格公正司法的原则和立场都不能动摇,以确保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为市场经济完善并健康运行,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护。所以,司法职能必须依法保持完整、统一和规范,不可各行其是因地制宜。


  四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应否受区域建设内容的约束?


  区域建设,只有在国家具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才有可能持续地健康顺利发展。为此,需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在办理案件、作出司法裁决的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就规定了区域建设的需要不能成为司法标准。区域建设任务的内容可以随时变更的特点决定,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不能以是否满足了区域多变的建设任务需要为衡量标准。法治原则要求,每个公民及法人平等享受司法服务,他们的利益诉求列入区域重点项目与否,不能成为司法区别对待的因素。司法机关对与区域建设重点任务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案件和司法诉求,同样必须积极处理,不能坐视不理。所以,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不应受区域建设内容的约束,没有与区域建设直接挂钩的必要。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域建设不能直接替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如果司法机关将服务大局简单转化成服务地域建设,缺乏法理和现实依据。同时,还需警惕这种思路和做法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即付诸实施可能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工作大局。

  司法机关明确服务大局不等于简单化地服务区域建设,并非置区域建设于不顾。其中辩证的逻辑关系是,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各行各业都在各自领域,以充分履行自己职责互相配合,共同为大局作出贡献。司法机关虽不是特意为区域建设服务,却因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工作成效,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而使区域建设受益,达到服务大局同时,促进区域建设发展的良效。

  当然,鉴于我国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一致的体制,存在产生为区域、部门服务观念的客观基础。因此,坚持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应在体制上有更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但这不应成为模糊大局性质,混淆法治观念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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