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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申论:公务员招录须防“一考定音”
http://www.sdgwy.org       2014-03-25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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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一年一度的中央机构招录公务员的笔试、面试环节已经结束,接下来就要进入考察环节。在不少人印象里,最难的“两座大山”已然翻过,后面的考察程序无足轻重。甚至有人认为,考试成绩第一,考察只要没硬伤,录用完全顺理成章。一个问题随之而来:招录公务员,非得取考分第一名吗?简单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似乎都难显公允。但在有的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对考试成绩的过于依赖,以及考察程序被虚置却是不争事实,不能不引起重视。


  离开中国的国情,就办不好中国的事。中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具有中国特色,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录用不仅仅是对报考者的能力测评,更是对其德能素质的全面测量,坚持的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为此,现行的公务员录用制度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考试测评能力,通过考察来考查一个人的政治品德、工作能力、作风廉洁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正所谓,“非知人不能善其任,非善任不能谓知之。”一方面,通过对一定范围内考察对象的全面了解和综合比较,可以选择最适合岗位的人员,为机关录用到最需要的人;另一方面,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优缺点等有了详细了解,也可以为录用后对其合理安排、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试玉要烧三日满,识人须待七年期。”真的要把一个人的综合素质考准考实绝非易事。录用考察不同于本单位对干部的考核,他们绝大多数不是本单位人员,其现实表现不能直接观察到,只能通过参与考察人员的介绍和查看相关资料间接地考察了解。同时,录用考察具有一次性完成的时限性要求,不像选拔干部可以对目标有的放矢地考察了解、长期观察,特别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考察时间又不能拖得过长,必须在有限时间内迅速形成结论。此外,录用考察涉及社会各方面,不但其工作本身受社会关注,而且对考察对象的考察也需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配合,考察范围可能涉及考察对象生活的社区等各类组织,范围相对较广。


  或许正是囿于这诸多的限制,使得“分数至上”的看法在当下的公务员招录中还颇有些市场。有的考生认为,自己好不容易闯过“独木桥”、博得高分,若招录机关拿不出“有力”的反证而使其在考察环节“翻船”,实难服气。而一些招录机关明明发现,有的考察对象考试成绩第一,但并不适合所报岗位需求,相比之下,或许第二名更适合该岗位工作,但如果录用第二名,很容易引发各方对公平性的质疑,这让招录机关有些“下不去手”。重重压力之下,简单以分取人有时候成了“最能被接受”的选择。


  简单以分取人、唯分定人危害甚大。这样做,看似公平,实质上不科学。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考试专业户”并不鲜见,这些人逢考试必入围,谈起思路口若悬河,解决问题眼高手低,招录机关最怕招来这样的人。


  梳理制度,从公务员法到相关配套法规,对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内容、程序、范围、工作纪律、保密、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早有明确规定,制度是健全的。当前更为紧要的,在于有效执行。就考生而言,成绩靠前只能证明在考试这个环节表现优秀,只有综合素质过硬,过得了考察关,方能成为公务员。对招录机关来说,要本着为岗位选拔最合适人才的宗旨,一方面,加强考察工作人员培训管理,严格执行考察标准和程序,严肃考察工作纪律,有效实施监督和问责,慎重做出结论,确保考察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在对考察结果有不同意见时敢于“担担子”,绝不当“老好人”。当然,把考察对象考准考实,也离不开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配合,考察对象所在社区、单位(学校)人员必须客观如实地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和相关材料。


  概言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新时期好干部的20字标准,必须注重把好公务员人选的政治品德关、能力素质关、作风廉洁关,把考试与考察结合起来,防止“一考定音”、简单以分取人。尤其是对那些政治倾向有问题、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即使他们考分再高、本事再大,也不能让他们进入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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