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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事前审查,哪会有“馒头许可”?
http://www.sdgwy.org       2012-07-1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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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馒头许可”类“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在该文件出台之前进行。在制定阶段就面向社会公开,并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据《工人日报》报道,“暂行”了14个月的《甘肃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日前被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叫停。


  该“办法”曾明确规定,“要对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和摊点以外,同时具有固定加工场所和固定工艺流程、传统低风险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加工许可管理”。此举曾引发公共舆论的强烈质疑,省法制办此番也称,“加强监管绝不能成为乱设行政审批的借口。”


  “乱设许可”曾是行政“三乱”之一,多年治理未能断绝。《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各级政府设立许可的权限得以明确。以管理食品小作坊加工为例,法律提出有原则性要求,但并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而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一个地方政府部门以一纸“红头文件”,就为食品小作坊设定了“加工许可”,不管其初衷如何,在程序上就已失去了合法性与正当性。这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侵犯,理当纠正。


  我们今天评析这则报道,并不是要看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红头文件”的倒掉,而更要从中总结教训,以避免下一个违法的“红头文件”不期而来。


  据甘肃省法制办介绍,“此前,我们接到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反映,认为这项行政许可制度存在违法内容,为此依法对其审查。”由此可知,此份“红头文件”被撤销,是先有举报,后有审查。故此,它能得以“暂行”14个月之久。


  从新闻中看,这一“暂行办法”遭到了社会的抵制。不仅媒体批评、公众质疑,就实施情况看,一年来仅有500多家小作坊申领了行政许可证,这与遍布街头巷尾的各种食品加工小作坊相比,形成了鲜明反差。


  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理应在该文件出台之前进行。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不能仅送法制办“备案”,更要送请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当然,更具实质意义的是,凡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均应在制定阶段就面向社会公开,并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引入了外部监督,才能最大限度压缩“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空间。


  有必要强调的是,否定地方政府部门乱设行政许可,并不是否定对食品安全加强监督。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我们关注法律的切实施行,是要看到公权力有几分授权就做几分事。“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这是对公权力的警惕,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在于多设几道许可,而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管职责,职能部门都履行到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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