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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界定标准应“与时俱进”
http://www.sdgwy.org       2011-1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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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或者出售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5%,非普通住房为3%。但近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由于房价上涨较快,普通住房标准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六七十平方米的住房也不能算是普通住房。这使得小户型的购买者,也需要承担双倍的契税。


  一套几十平的蜗居小房,仅因为普通住房标准几年来未变,转眼间就“被豪宅”。这种荒谬之事,尤其是在房价上涨快的一线城市特别突出,北京、上海、武汉等都普遍存在,已成为影响居民购房的公共问题。


  依据现行制度,一般而言,普通住房标准界定需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由于前两项条件比较固定,所以,最后一款就成了决定“普通住房”的主要参考因素。


  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却关系到每个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倘若购房者分别按两个标准上缴契税差额,少的几千元,多的则需上万元。这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讲,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购房开支。


  现实的情况是,尽管国家接连采取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但由于普通住房标准界定已实施多年,全国很多地方没有与时俱进,及时调整标准,特别经历了近年两年价格全面上涨后,这项公共政策覆盖面变得越来越低,目前城市里的绝大部分房源几乎享受不到这项优惠政策。同策咨询研究机构一项研究发现,普通住房的标准覆盖面标准出台前成交比例为25%左右,而在经历了2009年来的大行情后,普通住房的成交占比跌到了5%左右,将来的覆盖面可能更低。


  普通住房标准界定的严重滞后,一方面意味着除了投资、投机性客户之外,相当部分首次置业的刚需客户和较高比例的二次置业的改善型客户,也被判定为“非普通住房”的需求客户,这使这项公共政策失去精准性。


  对于普通住房标准界定,大部分业内人士包括专家学者,大都赞同动态化管理模式,采用以实际购房时的交易价为基础,每年调整一次。可是,调整标准需要税务、财政、物价、建设等多家部门综合协调后,才可能出台实施。这样出台方式虽然公平合理,但要履行各种程序,时间战线过长,这势必加大制度成本,影响执行效率。


  笔者觉得,在普通住房标准界定上,何不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取消价格限制条款,只要符合容积率和面积两项标准,就可以界定成普通住房。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南京市早在2009年已开始实施,该市规定建筑容积率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就算作普通住房,房价不再作为认定标准。南京市的做法,可以向全国推广开来,这不仅符合让利于民的宗旨,让这项政策充满公平正义,也可有效规避购房者各种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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