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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醉驾“双开”并非“专门严惩”
http://www.sdgwy.org       2011-09-08      来源:山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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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0月1日开始,广东省将实行“史上最严厉”的交通违法处罚措施: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这一新规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赞成者认为公务员理当垂范,反对者则认为对公务员人群太过严苛,是另一种不公平。


  其实,作为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服从“上位法”。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将“入罪,入刑”,处拘役。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说:“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党纪,共产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所以,公务员醉驾“双开”,只是对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谈不上是什么“新规”。


  当然,这种明确和重申是有现实意义的。它将国法与党纪、政纪联系起来,让公务员对醉驾的后果——法律、党纪、政纪三重处罚有明确预期,显然可督促公务员自我约束,远离酒驾和醉驾。


  实际上,《劳动法》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因醉驾被判刑后也将丢掉工作,在这方面,公务员和普通民众醉驾受到的处罚是一样的,职业无贵贱,不能说公务员的饭碗丢了很可惜,普通民众的饭碗丢了就无所谓。就开除党籍而言,普通民众醉驾,如果他是党员,同样会被开除党籍,即被“双开”,这与公务员是一样的;如果他不是党员,因醉驾受过刑事处罚(拘役)的人,将来基本上入党无望,这种潜在的处罚与被开除党籍其实差不多,都意味着无法拥有党员身份。因此,公务员醉驾“双开”,体现的恰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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