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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异地高考”的准入条件不宜过严
http://www.sdgwy.org       2012-09-14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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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地高考”不管怎么设置准入条件都会影响到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种临时过渡性的办法,最终必须取消

  据报道,9月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长袁贵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异地高考要有条件准入,首先家长在当地需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学生也要符合条件,各地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什么样的学生跟本地生享有同样权利。

  几天前,关于“异地高考”的“国家意见”正式出台,预示着“异地高考”改革正式启动。显然,教育部是“异地高考”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和实施者。教育部的意见将是各地制订实施方案的重要参考。因此,“异地高考”如何操作,教育部最好在“国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给出明确指导意见。

  在“国家意见”中,关于“异地高考”准入条件的表述是,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

  我们应该承认,这的确是一大进步。但还有一些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何谓“合法稳定职业”,何谓“合法稳定住所”,并没有表述清楚,例如,自由职业者算不算合法稳定的职业,似乎会有争议,因为一个自由职业者可以是合法的,但职业未必就是稳定的。而且,住房租赁多久才算合法稳定住所,也没有明确。还有,家长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以及学生在当地连续就学的年限,同样也不明确。

  之所以该明确的问题没有明确,大概是想根据各地的资源承载能力来决定。但笔者以为,在随迁子女流入较多的城市,客观地说,对城市管理者来说,这的确是个新课题。地方有可能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以减少随迁子女对本地学生高考的影响。

  虽然说,“异地高考”能放开已经是不小的进步了。但是,既然我们承认公民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而且,宪法、教育法也有相关规定,我们就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来细化“异地高考”准入条件,更多些人性化、公平化的成分。

  设定“异地高考”准入条件的目的,无非是考虑到城市资源(尤其是教育资源)的承受力;还有,就是为了防范“高考移民”。其实,这两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关键就看有没有决心和智慧。比如说,如果加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教育资源便可以大大增加。

  防止“高考移民”同样很简单,如果在试题、录取比例上进行统一、向公平看齐,根本不存在“高考移民”。如果不想从试题、录取比例上入手,仅“学生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这一条就能卡住“高考移民”。完全没有必要从随迁子女家长身上做“文章”。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如果随迁子女在当地初中连续就学,就应该允许其参加中考;如果随迁子女在当地高中连续就学,就应该允许其参加高考。从家长身上做“文章”,使得很简单的问题反而复杂化了。教育的问题就应该从教育的角度设置准入条件。

  应该说,“异地高考”不管怎么设置准入条件,还是会影响到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种临时过渡性的办法,最终必须取消。但现在要明确,准入条件必须由严到松,而且,还应明确何时取消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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