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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7年山东公务员考试法律练习题(68)
http://www.sdgwy.org       2016-12-27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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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关于我国行政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B.未经行政确认的行为一旦实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C.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D.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区别是(  )。


  A.股东的数量不同


  B.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不同


  C.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前者则不然


  D.公司组织机构不同


  3.甲出售伪劣“良种”,被农民乙丙丁起诉。甲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哪一情形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C.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D.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


  5.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答案: A


  解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并非各级政府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C选项错误;法院属于司法审判机关,不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主体,D选项错误;B选项属于片面说法。>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C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发行股票,是否分为等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是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与股份数的成绩即是资本总额。这是二者的最大区别,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根据《公司法》(2006年版)规定:


  股东数量: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公司组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3.答案: 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4.答案: D


  解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答案: B


  解析: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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