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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5)
http://www.sdgwy.org       2011-08-26      来源:山东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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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2、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代理人死亡

  3、以委托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由:()

  A被代理人承担

  B代理人承担

  C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D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他代买一箱苹果,吴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多买了一箱。此行为属于:()

  A没有代理权

  B有代理权

  C滥用代理权

  D超越代理权

  5、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依据是什么?()

  A委托合同

  B委托授权

  C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权

  D委托合同或委托授权

  二、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

  1、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2、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集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听说这种草药在上海的价钱较高,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给A200元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单选题  1、D 2、B 3、D 4、D 5、B

  简答题

  1、(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法律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包括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符合被代理人利益,尽职尽责.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如代理人自买自卖的行为.

  (2)双方代理,即同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案例分析

  1、(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付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2、(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给B,这本身就是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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